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受理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咨询电话
400-022-0573
办理地址
洪兴西路延伸段市运管大楼内(洪兴路与常秀街交叉口)
在线客服
930036
受理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二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申报材料
一、设立(变更经营类别、范围、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的、与设立许可相同):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2、工商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3、必要的教学车辆(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凭证)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有效证明(租用的须提供有效期三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
4、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名册和相应的学历及技术等级证明、教练员证(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和聘用合同;
5、健全的培训机构;
6、消防验收证明;
7、管理制度汇编。(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8、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二、变更: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表》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地址的,提供新址有效的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原件,经公证)和平面布置图等相应的材料;变更名称的,提供企业预先登记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终止: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简易事项办理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书、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所有学员的结业证明。
办理程序
受理-现场勘察-发证
办理期限
25个工作日
审批数量
无限制
收费标准
10元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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